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于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尤其应看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不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因此,我国民法不存在物上请求权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然而这一立法并不合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物上请求权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由此产生的矛盾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