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权人不同。①前者(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②后者(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
(2)构成要件不同。①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②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无侵夺,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两年,期满甲不愿出租,乙拒不返还。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对乙无占有回复请求权。
(3)被请求的对象不同。①前者被请求的对象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后者被请求的对象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有时,即使对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系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权利行使期限不同。①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②后者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功能与效力不同。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②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