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分,根据身份、现行行为等,看该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有为、不为的义务,而不是常识中的好与不好的方面。
一、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方面,形式如下:
1、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
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
2、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
比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3、积极行为:它是以循证的方式,通过发展积极行为的策略和系统改变的方法,调整个体与环境的互动关系,达到预防和减少问题行为、改善生活质量效果的行为干预模式。
4、消极行为:根据身份、现行行为等,看该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有为、不为的义务。
比如: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方面,简单来说就是自己主观上有一个目的,并在客观上作出了行为以达到这一目的,就是积极行为;否则,就是消极行为。
扩展资料:
一、法律上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
1、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区分:
1、意思表示行为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