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这种分类根据的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依附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