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的法律行为是指无须标的物的交付、仅有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例:货物的买卖、房屋的租赁等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
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该条规定概括出了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已为大家所接受,而对于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理论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诺成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