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职工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但是这一前提应是建立在职工休满应享有的产假基础上的。
严格地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并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而产假工资是对于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
职工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生育津贴是基于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产假期内,即使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也能获得相应的生育津贴。因此,生育津贴是职工因为生育保险和合法生育而获得的,工资是职工正常提供劳动而应获得的报酬。
拓展资料:
《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当然,如果职工同意提前上班则另当别论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