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附带有发票等凭证的。那么按照发票金额及相关处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并按国家财务制度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以帐面价值为基数,实施折旧核算
2、如果没有发票等凭证的,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价值加相关税费后价值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帐,并按照入帐价值总额与相关规定,执行折旧核算
3、如果是旧设备,按上述办法确定价值后,减去根据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对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而需要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递延税款中核算,但税务机关要求立即交纳。
4、入帐价值与递延税金的差额,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公积中核算,代捐赠非现金资产处置后,该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中核算,并可转增资本具体为:
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或银存:用于安装等费用
递延税金——接受捐赠应交所得税
内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凭据金额+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递延税款外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确定的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
这样就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会计上必须用递延税款来调节。这与接受捐赠原材料等存货会计处理及原因是一样的。
会计上,新制度保留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005号)的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增设“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应缴所得额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
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还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对年终清算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零的情况未作明确。为便于操作,现根据该笔业务的特点,结合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接受捐赠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