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该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入当年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接受捐赠金额较大,交税却又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不超过5念得期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得。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期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