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
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
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
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根据法院规约第65条,“法院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宪章第96条规定:
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此即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
咨询管辖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
扩展资料:
海牙国际法庭:位于荷兰海牙,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再简称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
功能:Court of Justice在谷歌翻译词典里解释为judicial court ,因此功能词 Justice表示审判,是judicial司法。区别: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的功能和权限是仲裁(双方提请第三方来仲裁)而非司法(诉讼等领域)。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与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无关),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误解1:“南海仲裁案”事件上,一些欧美媒体乃至一些国际领导人(包括美国总统奥巴马) 误解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为联合国机构或海牙国际法院,误解有什么“国际法院常设仲裁庭”。
2016年7月13日联合国声明无关,14日海牙国际法院声明无关,同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要欧美媒体别把海牙仲裁法院混淆于联合国的海牙国际法院。
误解2:一些网民把这个法院(court)误称为法庭(courtroom),其实法庭是法院的子属级事务型组织单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海牙国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