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品牌授权内地公司销售,但是内地其他公司注册了这个商标,我们是否构成侵权?

2020-10-05 财经 117阅读
回答之前,先回忆一下2012年的一个重要案例,就是苹果公司有关IPad商标在中国的一系列赔偿事项。这个案件就是标准的国外商标和国内商标注册的先后性以及归属性判断。
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后来苹果公司推出了iPad平板电脑,在中国区销售遇到商标阻碍,最终花费6000万美元才得以解决。
首先: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国外有些品牌商标,在其母公司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在中国国内注册同样或类似的品牌商标的。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在哪个国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国内没有人注册过该商标,那么该公司商标可以在国内使用,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但是在国内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国外的品牌进入国内市场,同样要求进行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否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很多国外的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甚至之前就把国内商标注册了。
所以现在,一般能注册到的可能性比较小,商标局审查也比较严格。
其次:如果他没有在中国国内注册的,在中国商标网上也查询了没有相同或是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已注册,那么我们是可以注册的,根据《商标法》规定,是不侵犯他们的在先商标权的,他们也不能投诉你。
但是如果是一些知名品牌商标,商标局的人会很严格审核的,商标申请下来的可能性比较小。
第三:如果在国外商标在中国注册之前,我们就已经注册了相似或相同的商标。那么就算到时候有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一般来说商标局还是会支持在先申请原则的。败诉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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