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诗居雨阁
低保申请及受理第八条申请低保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19元);(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家庭存款不得超过1万元,家里住房不得超过60平米,继承不得80平米,农村三年内新建住房不得超过80平米,原有老住房不得超过100平米)。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7个工作日内受理。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一)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市)区低保边缘的家庭,且低于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上浮150%的贫困家庭。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服刑人员;(三)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低保申请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