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地名如果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
参考《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例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
又如,“景德镇”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
扩展资料:
除了地名拥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和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这两种情况外,现在和人们最密切相关的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的商标注册问题。我国《商标法》中就此部分专门做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规定。
按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其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因此,在实践中,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主要是根据其是否含有地理标志,以及其地理标志的真实性来具体审查的。
以集体商标为例,如果申请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那么就需要同时符合商标法中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和集体商标申请中的相关规定,两者都是审查的对象。
如果申请的是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那么只需要符合集体商标申请的相关规定,而不必考虑是否包含了作为商标注册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我国县级以上地名其他含义较弱时不得作为商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