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团体,旧称省辖市,与县同级。原隶属於省,省虚级化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或各部会中部办公室管辖,省则在名义上监督市之业务。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可设置之。现行《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共设有3市,均位于台湾省境内,且均改制于《地方制度法》制定前。
3市
基隆市(7区) 新竹市(3区) 嘉义市(2区)
地方自治团体,旧称省辖市,与县同级。原隶属於省,省虚级化则视业务,分受行政院各部会、或各部会中部办公室管辖,省则在名义上监督市之业务。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可设置之。现行《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共设有3市,均位于台湾省境内,且均改制于《地方制度法》制定前。
3市
基隆市(7区) 新竹市(3区) 嘉义市(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