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用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司机死亡雇主是否应该向家属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和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的过程中导致雇主人身损害的问题,上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加害人是雇员而受害人是雇主,就认为加害人可以对其加害行为免责。本案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造成阮清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雇员因过错导致雇主人身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首先是行为人有过错;其次是有损害事实和结果;再者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