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为什么属于民法?

2020-09-23 社会 71阅读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知识表达形式而产生的以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真包含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外延小于民法的调整范围。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
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在哲学上,整体与部分是标志客观事物的可分性与统一性的一对哲学范畴。整体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统一、集合。集合中的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事物的整体具有某种新的属性和规律。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等一同集合成民法。同时,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受到民法的影响。有时候,在知识产权法自身出现法律漏洞时,或许可以参照民法的规范和原理。例如,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类比,知识产权因其独占性类似于物权,侵权某些物权是不需要主观过错的,物权人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返还财产、停止侵害,但可能没有损害赔偿。这些物权法中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中,问题或许变得简单。可见,知识产权法与侵权法、债法、物权法等一起有机构成民法的一部分。故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在分析普通与特殊时,要引入“单一”的概念。单一是指空间和时间上确定、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特有的质与量的规定性。普遍则反映事物之间的依赖性和统一性,是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特殊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是单一和普遍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环节。如果说单个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属于单一的范畴的话,那么这些单一的法律规范因为共同的属性有机组成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殊法,但这个特殊法是相对普通法而言的,此处的普通法即是民法。因为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一起因共同的私法特性而有机组成民法,所以相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民法就是特殊法。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