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程序性条款有哪些?商标法的实体性条款有哪些?

2020-06-11 科技 1004阅读
第一,程序性条款是为实体性条款适用提供了纠纷解决的机制与路径,而实体性条款则是对纠纷解决特别是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在商标法体系下的程序性条款,更多体现为按照商标授权、确权不同阶段对诉争商标所启动的相关程序,而实体性条款则是启动具体程序后,对诉争商标的效力状态直接予以判定的依据。因此,“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规定的目的是申请主体是否可以超过“五年”期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需要受理该申请,并不会直接对商标权利状态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构成超过“五年”可以受理的情形,亦不必然导致诉争商标应当被予以宣告无效的结论。
第二,商标法体系下的程序性条款一般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审查,而实体性条款特别是在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时,商标评审委员会系基于请求主体的申请被动审查,二者启动的主体不同。具体而言,若申请主体超过“五年”主张宣告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主动审查是否满足注册时存在恶意,以及是否为驰名商标所有人;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是否超过“五年”的情形后,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时,则应当依据申请主体的请求范围予以认定。
第三,商标法体系下的程序性条款是对诉争商标的效力状态产生间接性影响,即该申请主体不符合超过“五年”宣告无效的主体资格,不代表诉争商标即符合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商标法体系下的实体性条款是对诉争商标的效力状态产生直接性影响,即直接对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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