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