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范围内最主要的商标确权原则有两种:
使用原则
注册原则
使用原则是比较原始的商标确权原则。早期的商标保护都是以使用为基础并且按照使用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美国商标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先有了贸易,有了商标在州际贸易中的使用,然后才有商标保护。所以美国是采用使用原则的代表国家。
虽然现行“兰哈姆法”引入了商标注册制度,但使用仍是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是商标权产生的一项必要条件。申请人基于“使用”和“意图使用”两种理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在“主簿注册”上获得的商标注册与商标权利的获得无关,只是可以由注册而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
依据“兰哈姆法”第7条,注册证书是一个基本证明,表明已获注册之商标的有效性和商标注册之有效性,表明注册人就该商标享有权利,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排他性地使用已获注册之商标。这样,商标所有人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免去证明自己拥有商标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