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居住用地等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规划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规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内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地。
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也应符合规定。
扩展资料
我国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万 ~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较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 ~1.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