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要带孩子出国时,需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
国内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当事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3、《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有内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不予受理)。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具体信息为打印的,但孩子姓名处空白的,请让医院填写孩子姓名并在修改处盖章。
2、如出生证上的姓名与落户申报的姓名不符的,建议在户口簿的“曾用名”一栏加上出生证上的姓名。
3、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由父母其中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
4、前往葡萄牙、捷克、芬兰等国家使用并需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建议在出具医院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否则认证时可能会被外交部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