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有关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证明。此项公证与出生公证同为证明出生事实,相对于出生公证而言,此项业务一般称为间接公证。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注意:
1.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此项公证应注意与出生公证(直接公证)的区分,请根据对方要求而选择办理。
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证明出具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