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不需要提供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