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子女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
4.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
5.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6.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7.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华侨子女
另外: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由本市其他区县迁移到本区;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
(3)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
(5)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
(6)小学五年级、初中九年级不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