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以上。
《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前款所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举办研究生教育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实际就读。
扩展资料:
办理暂住证流程: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公安派出所和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应当畅通居住证申领渠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网络、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居住证。
3、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