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国各大城市已取消临时居住证,只有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相片。
2、在本地区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
3、其他需要的证件及资料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居住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参照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6、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扩展资料:
1、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3、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