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
扩展资料
一、鉴定职业病机构: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1、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接受当事人申请;
2、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3、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4、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6、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