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决定
1、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2、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