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领新的发票,但是需要把旧的发票作废后才能申请领取。需要打统计资料的,一般情况下发票用完之后再去申请领取,因为在领票之前需要验旧。
如果发票使用期限3个月,到期了是需要去核对销除的。如果没有使用期限,可以用到用完为止,不用作废。
验旧购新是指用票人必须在交验原领购且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领购新发票。另外,交旧购新是指用票人在购买发票时,应将手中原领购且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上交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领购发票。
纳税人使用发票严格按照 " 验旧购新 " 制度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完后,按要求如实填写《纳税人发票交旧、验旧申请表到 " 发票验旧 " 窗口验旧购新。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验旧购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