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离职后能否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

2020-06-23 社会 1344阅读
聘任制书记员,一般从具有法院公务员身份工作人员的家属中选出。我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规定同上。因此,法律仅规定作为法官、检察官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以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且对于原任职法检部门,无时间限制,也就是说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工作。至于出任制书记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等,都无明确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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