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制 委任制 聘任制 有什么区别?
选任制 通过选举任用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制度。选任制在中国汉代乡举制度中已有雏形。现代选任制则内容比较完备,形式也较民主。西方国家的议会或国会议员,中央及地方各级最高行政首脑普遍采用选任制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和检察分院检察长,都是按选任制产生的。通过选任制产生的公务人员,一般都有限任期,任期届满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再连选连任。为了对任期内的选任人员加强监督,一般还规定相应的罢免或弹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届政府组成人员。 聘任制 根据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用签订合同或发聘书的形式,聘用公务人员在一定的任期内担任某一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任期届满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情况,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聘任方式有公开招聘和有限招聘。公开招聘一般与一定的考试或考察相结合,又叫选聘制或考试聘任制。一般作法是:①发布公告,把待招职位、数额、职务特点、责任、工作内容、待遇、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时间地点等公诸于众;②办理报名手续;③组织考试或考察;④评定考试考察结果;⑤确定和公布录用名单;⑥签订录用合同或颁发聘书。这种聘任制已在中国许多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部门实行,效果较好。有限招聘也称限制范围聘任制,它一般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不通过考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职务要求进行聘任。中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一些单位、团体聘任顾问、技术指导和编外人员等就属于有限招聘。聘任制的优点:①公务人员能进能出,合同期限可长可短,根据法定既可延续合同,不合格的也可终止合同;②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任合适人选,受聘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找到合适的单位和职位,收到用人治事的最佳效果。 委任制 根据职位要求,由有任免权的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委任公务人员某种职务。委任制主要适用于非选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委任制常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采用。它有利于行政权力集中和确定行政责任、贯彻行政决策和行政命令,使用人与治事相结合,人尽其用。但此法使用不当,或缺乏监督,容易使行政权力过大,造成个人专断;或因行政不力,用人不当,压制人才,影响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务人员只对直属上级行政机关领导负责,而不对下级负责,助长官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