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享受条件最宽泛的国家是

2020-10-28 国际 183阅读
据分类统计, 世界各国疾病、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其他类型等 4 种 (在136 个国家中有 12 个国家在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方面没有明确记录)。
(1) 社会保险制度。采取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 91 个国家, 占 67%。主要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 (不一定都是三方负担) , 建立统一的基金, 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 人 员、自我 雇 用者 等 特殊 行 业另 有 专门 的 规定。
(2) 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其主要特征是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 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 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 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加拿大、瑞士、丹麦、新西兰等 20个国家, 占 15%。
(3) 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主要有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 8 个国家, 占 6%。
(4) 其他保障类型。除以上 3 种类型外, 还有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 只有 5 个国家, 占 3%。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 3 个国家实施; 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冰岛, 该制度覆盖全体居民, 最近 6 个月在冰岛或欧洲其他地区居住的冰岛居民均可享受; 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仅秘鲁一个国家, 该国的保险制度正处于新旧制度变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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