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津贴的概念
首先,我们应区分一下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这两个概念:
生育保险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旨在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与医疗保障。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①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②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品费。
③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等项目。
所以说,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生育津贴只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在海淀区,生育津贴由社保中心负责核准和发放,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负责报销。
那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这句话呢?
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与职工产假工资标准进行比较,
生育津贴>职工产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职工产假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即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应以生育津贴标准支付至本人;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应以本人工资标准支付至本人。
二、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生育津贴又可分为正常分娩的生育津贴,引、流产津贴,2016年1月1日(含)后有生育奖励假津贴,2016年3月23日(含)前有晚育津贴。各类型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请看下表。
注:
①生育津贴、奖励假津贴由满足享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由满足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夫妻一方享受,奖励假津贴与晚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生育一胎的,可以选择申领奖励假津贴或晚育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产假天数的计算
现行规定如下:
①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和剖宫生育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2012年4月28日(含)至2016年3月23日(含)之间生产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
③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产的增加30天奖励假。
④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但奖励假和晚育假不能同时享受。
⑤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含)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8天;
注:以上产假天数均以自然天数计算。
四、生育津贴的计算
现行规定如下: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五、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0.8%
个人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为单位申报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进入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各月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上年度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2017.7-2018.6:4624元)。缴费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上年度本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2017.7-2018.6:23118元)。缴费工资高于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六、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应由用人单位到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或分中心支付岗或街镇社保所办理,经社保中心核准后于次月中下旬发放。
发放方式可选择单位代发或银行代发,如选择银行代发的,应在申领生育津贴前办理账户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