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一经计提,不允许转回,是对是错

2020-05-23 财经 91阅读

对的。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利润表,该类投资性房地产就不需要计提减值了。因为其公允价值就反映了它当前的价值。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下降,都已经在账上反映,故不需要再计提减值。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

例如:20×8年3月,甲企业计划购入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同年3月15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写字楼购买日起将这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为期5年。同年4月5日,甲企业实际购入写字楼,支付价款共计1 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

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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