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受损害,从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责任保险为第三人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的确定有重要意义。确定范围过严,对第三人保护不力;反之,确定范围过宽,又可能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应予以合理界定。
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范围,因责任保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但都是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为限。
基于侵权的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具有绝对性,范围很广。如公众责任险的第三人为不特定的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正因为如此,所以该险被称为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的第三人为购买者、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美国对产品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者即便是过路行人,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无任何合同关系,亦可获保险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主要包括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险和工程项目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险中第三人的范围也不确定。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工程项目责任事故,第三人才得以确定。环境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更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因为环境污染涉及面非常广,如水污染、声震污染、大气污染等,居住在该污染地区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在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人就是雇员。以企业、公司等所聘用的员工为雇主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雇主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重要特征。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不一定都是由侵权造成。雇主对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上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理,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按雇佣合同办理。
基于合同责任的责任保险,其受害第三人具有相对性,范围较确定。如承运人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为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运输工具的乘客。旅行社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的旅游者。基于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照顾义务。但对于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范围,可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