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吗?

2020-10-28 社会 143阅读

现实困惑

邢先生买了辆宝马牌汽车,当天到保险公司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邢先生认为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远远不够的,万一这辆车被偷、被撞,费用损失很大,因此邢先生想为这辆车再投保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共计2万多元。那么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吗?

律师答疑

邢先生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因此,邢先生是可以提出附加条件的,但是只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内提出。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邢先生想要为车辆投车辆划痕险等险种的,可以向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法律解读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最基础的保险,为了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法律规定必须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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