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退学安置相关法律

2020-10-27 综合 1577阅读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 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
八、淘汰学员的移交与接收:

(一)作干部转业、复员安排的,由军队院校或有关单位干部部门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经审核同意后,分别列入当年干部转业、复员计划,按程序向地方移交。年度计划下达后,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随时办理,并在下年度干部转业、复员计划中予以追加。档案材料转至入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军区组织向地方相关部门移交。

(二)作义务兵或士官退役安排的,由军队院校列入年度义务兵或士官退役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随正常退役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并移交地方民政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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