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校就读学员的家属国家有何相关优惠政策

2020-09-27 军事 843阅读

     在军校就读学员的家属不能享受军属和优抚对象相关优待待遇。

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在对此条明确规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均要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发给,统一为二年。义务兵服役期满或转为士官或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3、优待既包括货币形式即优待金,又包括其他形式的物质优待,保证其总体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4、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5、从地方直接招收或从部队选拔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及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只有现役义务兵家属才享受政府的军属优待金待遇,军校生和士官家属都不享有。军校新生入学3个月,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和军籍后,由军队院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即成为所在院校的正式学员。所在院校颁发一式两份《参军证明书》,分别寄往考生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以此作为该生家属的军属证明。

     此军属待遇没有义务兵家属两年的优待金,而有地方在的节日(八一、春节)拥军优属慰问(实物或慰问金)。

四、各地对于部队考入军校的未领满两年军属优待金的义务兵,还是依据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属两年的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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