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校主动申请退学学员,就是四年制的高等院校有军籍的学员,也属于初级士官(大一、大二还是义务兵阶段),经过上级批准退役(学)的学员其安置,就是依据国家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进行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二、军校有军籍的主动申请退学学员,未能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那么就是自我脱离部队,不但不可能安置,还要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三、对于无军籍的军校学员,但是在校学习期间,还是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应待遇,那也是会作为退兵处理:退兵后由兵源地政府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XX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民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的是处于人民币罚款的同时,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