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对党员提出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怎么理解的?

2021-11-03 时事 453阅读
党章修正案第三条第八款增写了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使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党员更好地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联组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为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作出道德选择提供了基本规范,为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体系指明了方向。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和重要指导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学习贯彻好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对于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地实践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客观需要。因此,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党员教育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培训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内化为价值观念、外化为自觉行动,在社会生活中严格要求、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努力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
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制定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思想道德建设。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弘扬正气上下功夫,推动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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