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文)相关规定如下: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当前日期为海关完税凭证开具后的第180天:
(1)如果当前日期在当月申报期内,则该发票有效期为当月征期最后一天;
(2)如果当前已过当月申报期,则该发票有效期为下月征期的最后一天。
你看,这票原则是应该是在2013年3月10日为180天,3月15日为申报期结束,你赶紧申报抵扣得了~也把稳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