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也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可以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