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