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适逢产假期限延长的,不享受延长产假60天待遇。
女职工享有的产假待遇,按生育小孩时间确定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不及以往,女职工正在休产假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按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了产假,均不受影响。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山东省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自2016年1月22日起执行,之前生育正在休产假的,不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待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