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2020-10-01 时事 106阅读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生产、经营用地及其他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山东省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经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7)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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