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什么不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2020-06-03 时事 1369阅读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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