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项,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政府补助收入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内)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政府补助的分类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以下4种,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二是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三是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A市紫光纺织厂是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备陈旧,市场竞争力差。A市政府决定协助紫光公司更换一套德国进口设备,设备总价值约4000万元,预计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无残值,由市财政按价款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1200
贷:递延收益1200。
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4000
贷:银行存款4000。
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400
贷:累计折旧400。
同时,借:递延收益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因此,应将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20万元填入本行。
会计与税法规定关于政府补助的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免税的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一律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