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因此,接受投资,新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接受旧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贷: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方新固定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旧固定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征收】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