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原因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金。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如: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等都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额。";"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的资本数额(即法定资本金)".并对各类公司法定资本金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有关法律还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企业成立时,其实收资本应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在企业存续期内,其注册资本非经重新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增减资本需按法定程序决定并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本金。投资者(即企业的所有者)凭借投入资本而具有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受益分配权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形成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分享权力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这种则、权、利关系一旦形成即不允许轻易进行变更。
为了明确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构成和与投资额相适应的责、权、利,企业必须严格反映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量。对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金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本",其他企业设立"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由于"股本"、"实收资本"科目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在企业筹资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超出注册资本以外的额外资本收入时,如:股票或资本的溢价、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这些内容虽然属于所有者权益,但不同于投人资本,因此不能记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为了核算这些特殊的资本内容,需要在所有者权益中设立单独的项目,称这一项目为资本公积。
(二)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性质资本公积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或股本)溢价。
(2)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
(3)某些特定的政府专项拨款。
(4)投资者出资的币种与企业注册货币或记账本位币不一致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从以上所述资本公积的来源可以看出,资本公积是保留在企业内部不予分配的、来源于非经营因素的企业资本性的积累,他的权益属于投资者所有。但是,资本公积不同于投入资本,它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所有者,因此资本公积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的分担。资本公积也不同于留存收益,因为它不是从企业经营利润中提取,留存于企业的收益。因此它不能在投资者中进行分配。
鉴于资本公积的性质,资本公积一般只用于转增资本,很少或不准用于弥补亏损,更不能用于分发投资红利。
资本公积的存在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企业抵御、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充实资本的重要资金,也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