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方面的规定,新旧会计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
问: 答:《企业会计制度》资本公积核算的有关规定,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区别: (1)《企业会计制度》修改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中,有关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有关核算规定。如原制度规定:公司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治时才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接受时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资本公积设资产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资产评估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评估是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依照法律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的评估。这里体现的是会计核算中所谓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于历史成本原则是会计计价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使《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了有关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对企业的资产重估也要求必须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的方法估价。本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资产评估的问题,因此在资本公积科目中也不再设资产评估增值明细科目。
(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登记固定资产账户。对于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登记无形资产.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资产价值是不同的。
(4)《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