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成轻伤,如果是轻微伤害,可以私了,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反悔,赔偿款协商不成可以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如果是构成轻伤害,属于刑事案件,刑事部分公安立案后最终由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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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私了后反悔索赔120万 法院判决原告再赔75万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反悔是无效的。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双方“私了”后一方又反悔,并将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赔偿数额由原来的8万多元变成80余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来看看现代快报记者的调查。
事发,双方协商8万多了结
2015年9月的一天下午6点半,王军(化名)步行来到昆山某技校附近时,恰逢小东(化名,15岁)骑电瓶车搭载同学小强(化名,16岁)放学回家。
因当时天色已暗,小东车速很快,不慎与王军发生碰撞,造成王军、小东、小强三人均倒地受伤。王军倒地时头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军颅内出血及颅骨多处骨折,幸得抢救及时,未有生命危险。
随后,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小东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载有一名十二周岁以上人员,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于对路面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而王军、小强均不负担责任。
2016年1月,在交警大队主持下,王军的家人与小东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东一次性赔偿王军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无涉。协议签订后,小东父母向王军支付了赔款。
反悔,受害方索赔120万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不料在2016年12月底,小东及父母收到了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和应诉材料,打开一看,才得知王军已将他们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余元。
庭审中,王军陈述自己与小东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后,又进行了后续治疗及伤残等级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根据鉴定结论,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遗留中度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开颅面积超过6cm2,构成十级伤残,需长期护理。
小东一方则认为,双方已经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小东以8.4万元一次性了结此事,不再有其他纠葛,且双方的代理人均已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王军现又起诉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判决原告再赔75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1月份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但协议中约定的8.4万元一次性解决方式发生在王军进行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之前,与王军的实际损害结果相去甚远,显失公平,现王军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的证据,法院查明,王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被告还应支付王军75万余元。
因小东尚为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小东的父母支付王军75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说法,协议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
承办法官介绍,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受害人王军在与小东父母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接受后续治疗和伤残鉴定,因此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有重大误解。
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王军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差了十倍,如果仅按调解协议内容来赔偿,对受害人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王军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另《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以及电动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应违法人员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法官在此呼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执法工作,保障道路的安全通行。